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240民初826号
原告:***,男,1948年11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路中坝。
法定代表人:况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都督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玉音巷。
法定代表人:谭明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重庆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县分公司、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石柱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凌云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