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路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亿路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乾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07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湖北亿路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住所地:谷城县盛康镇竹园街**。
法定代表人:王国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襄阳乾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奔驰大道朱庄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郭清合,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湖北亿路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乾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7民初2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二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经本院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保险、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帐户余额仅4000余元,本院已对其银行帐户予以冻结。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及动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007.9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本院已将调查及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接受,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治位
审判员  樊其勇
审判员  李正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乔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