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民辖终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雪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北路**。
法定代表人:朱正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亿路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盛康镇竹园街**/div>
法定代表人:王国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襄阳市雪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立材料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亿路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路顺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0607民初385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雪立材料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从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看,其主张返还超领的工程款应当是基于不当得利的返还这一法律关系。一审将案由定性为合同纠纷与事实不符。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因本案属不当得利纠纷,故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来确定本案管辖。
被上诉人亿路顺通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应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及其在起诉时提供的证据确定案由并据此确定案件管辖权。本案中原审原告亿路顺通公司以三被告多领取工程款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被告退还超额领取的工程款837114元;2.判令三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起,以8371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至退还全工程款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负担。从原审原告诉请及事实理由来看,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认定案由正确,上诉人关于一审认定案由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的工程在襄阳市襄州区国际物流园,位于襄阳市襄州区辖区内,该纠纷应由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审裁定驳回三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正确,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邹 磊
审判员 邓 胜
审判员 刘雯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