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执40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诚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谈桥2号,组织机构代码:146778579。
法定代表人:沈玉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学龙,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宁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谈桥村孙家浜55号,组织机构代码:35008103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执行人:陆金杰,男,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诚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市**贸易有限公司、***、陆金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81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诚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宁市**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诚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9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陆金杰对上述款项中被执行人海宁市**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履行部分,在其出资不足的38000元限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中被执行人海宁市**贸易有限公司不能履行部分,在其出资不足的342000元限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9670元、执行费57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海宁市**贸易有限公司、陆金杰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被执行人***已和申请执行人浙江诚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截止2020年2月7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42000元、案件受理费9670元、执行费503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宁市**贸易有限公司、陆金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海宁市**贸易有限公司、陆金杰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已对被执行人海宁市**贸易有限公司、陆金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海宁市**贸易有限公司、***、陆金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81执40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天元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陆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