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诚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诚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海宁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执34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诚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谈桥2号,组织机构代码:146778579。
法定代表人:沈玉良。
被执行人:海宁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承花村孙介组5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67389。
法定代表人:陆叶峰。
浙江诚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481民初55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海宁市***电子有限公司在(2019)浙0481执34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宁市***电子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7586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75866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1387元、执行申请费9987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濮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施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