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诚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诚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海宁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481执3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诚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谈桥2号,组织机构代码:146778579。
法定代表人:沈玉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学龙,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宁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承花村孙介组5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67389。
法定代表人:陆叶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陆叶峰,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执行人:王江琴,女,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执行人:陆金杰,男,199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诚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市***电子有限公司、陆叶峰、王江琴、陆金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81民初5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诚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宁市***电子有限公司、陆叶峰、王江琴、陆金杰向申请执行人浙江诚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偿付追偿款1813000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117元、执行费2053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四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海宁市***电子有限公司经营所在地和被执行人陆叶峰、王江琴、陆金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四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海宁市***电子有限公司已歇业,其名下有浙F×××××号和浙F×××××号汽车各一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陆叶峰名下有浙F×××××汽车一辆,登记注册时间为2003年,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海宁市***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海宁市袁花镇××号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机器设备等财产已由本院处置完毕,本案经参与对处置所得款项的发放,已执行到位148054元。截止2019年4月1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148054元、案件受理费21117元、执行费2053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宁市***电子有限公司、陆叶峰、王江琴、陆金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海宁市***电子有限公司、陆叶峰、王江琴、陆金杰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海宁市***电子有限公司、陆叶峰、王江琴、陆金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诚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海宁市***电子有限公司、陆叶峰、王江琴、陆金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481执3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四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四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主文)
审判长  毛守群
审判员  张凤妹
审判员  徐晓良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