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城兴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襄沙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义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松、宋江波,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黄传学,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才,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席**,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荣,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上诉人宜城兴宜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才、***、***、席**、*太荣、***、***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的(2012)鄂宜城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城市人民法院(2012)鄂宜城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涂晶晶
审 判 员 赵 炬
代理审判员 潘海珍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