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丁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23民初3253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 被告: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皋市丁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如皋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工程款185000元,并承担自2020年7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年息6%计算。2、被告**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被告**公司承接了南通合兴铁链有限责任公司车间工程并分包给被告***施工,被告***将其中的木工、瓦工、钢筋工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原告,该工程于2017年1月10日竣工。经结算,原告的工程款为1165410.65元,经原告催要,被告***、**公司陆续给付了部分工程款。2019年10月18日,被告***与原告达成欠款协议,案涉工程尚欠原告185000元工程款,承诺于2020年6月付清全部工程款,但被告未能按期给付。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被告**公司辩称,其司承建了由南通合兴铁链有限公司发包的案涉工程后,以内部承包的形式将工程交由***施工,工程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承受,***与原告之间系何种关系,其司并不清楚。此后,在其司与***的另一案件中,原告到场,在其司协调下,原告***与被告***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告***偿还原告***在案涉工程中的所有款项,原告***放弃向其司主张任何权利,原告***与其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其司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对其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0月10日,被告**公司与南通合兴铁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南通合兴铁链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公司承包南通合兴铁链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车间工程(施工承包范围为车间一、车间二、传达室及门头);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工程价款为5060105.06元;**公司代表、现场执行经理姓名***,***全权代表**公司,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本合同义务…… 2014年11月3日,**公司与***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公司将其承包的上述工程全部交由***承包施工,合同暂定价5060105.06元,***上交**公司管理费为工程结算价的1%。 被告***将案涉工程的木工、瓦工、钢筋工等工程分包给原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原告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案涉工程于2017年1月10日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公司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与原告***达成《欠款协议》,内容为: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欠***合兴铁链项目工程款185000元,本款为最终结算总价。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如下:2019年春节前(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20年6月前支付85000元。所有欠款不计利息。双方达成协议后,本欠款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同意不得再向**公司催要欠款。所有的欠款***向***索要和主张。该协议一式三份,***、***、**公司各一份。该欠款协议出具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公司在庭审中陈述,签订该欠款协议时,其司未在场,但其***该份协议内容。 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85000元及相应利息依据是否充分;2.被告**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85000元及相应利息依据是否充分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将其承包的案涉工程又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施工完毕后经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0月18日经双方结算,***尚欠原告工程款185000元,该欠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应当按照欠款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5000元。关于利息,虽然欠款协议中约定所欠工程款不计利息,但前提系被告***能够按照欠款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所欠工程款,但直至庭审之日,被告***均未能按照该欠款协议支付工程款,故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即2020年7月1日起支付利息,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系认为,无论**公司与***之间系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关系,还是挂靠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公司都应当对***的上述给付工程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辩称,基于欠款协议中原告已经放弃对其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故其司不应当再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根据2019年10月18日被告***与原告***达成的《欠款协议》的约定,就所欠的185000元工程款,原告***仅向被告***主张,原告放弃向**公司主张权利。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故即便被告**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基于原告作出放弃对**公司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且事后**公司也受领了该意思表示,**公司无须再就***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视为其放弃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利,并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领取《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并按照《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指定的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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