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终28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佾,男,1961年5月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皋市丁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630224B,住所地如皋市丁堰镇丁新西路**。
法定代表人:**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建龙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50266620M,住所地靖江市季市镇季市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佾因与被上诉人如皋市丁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建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28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未依法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属于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2民初6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靖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吴 玫
审 判 员 宗 雯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卞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