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丁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如皋市丁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申48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一审被告:如皋市丁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丁堰镇丁新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如皋市丁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以与***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