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申48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一审被告:如皋市丁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丁堰镇丁新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如皋市丁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以与***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