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丁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如皋市丁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91民初1726号
原告: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宪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如皋市丁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施科实。
原告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市丁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宇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婷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