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民辖终3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华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农林头道街**号**室。
法定代表人:王丽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喜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献县华通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省献县郭庄镇孔尧京村。
经营者:段运兴,男,1947年4月5日生,汉族,住河**省献县。
上诉人黑龙江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献县华通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9民初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收到黑龙江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书,其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黑龙江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华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亚民
审判员 栗保东
审判员 王铁川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