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华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远炳城与黑龙江华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1181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远炳城,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华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远炳城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华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40737.74元、迟延履行利息10401.41元、案件受理费3955.50元、执行费6511.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461605.85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