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民特12号
申请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83号天骅大厦2288。
法定代表人:周德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逢春,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毓祥,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榕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榕公司称,一、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向广榕公司送达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二、**隐瞒了广榕公司向其支付工资67984元及护理3060元的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请求撤销榕劳人仲案字[2021]第309-1号仲裁裁决。
**未发表意见。
经审查查明:2021年12月8日,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与广榕公司关于合同、经济补偿、社会保险争议一案分别作出榕劳人仲案字[2021]第309-1号裁决及榕劳人仲案字[2021]第309-2号裁决。广榕公司因不服榕劳人仲案字[2021]第309-2号裁决,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予立案受理。广榕公司因不服鼓劳人仲案字[2021]第309-1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针对本案双方当事人间的劳动争议,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榕劳人仲案字[2021]第309-1号裁决及榕劳人仲案字[2021]第309-2号裁决实质上是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同一裁决,广榕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已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该裁决应按非终局裁决处理,广榕公司无权就该裁决再向本院申请撤销,故广榕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予驳回。对于广榕公司的相关诉求,由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并进行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退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林哲森
审 判 员 黄 锋
审 判 员 金光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游 佳
书 记 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