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榕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3民初333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
被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54992579Y,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83号天骅大厦2288号。
法定代表人:周德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军,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慧娟,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林维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吴千如
代理书记员  吴千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