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初2288号
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潮涌路****。
法定代表人:邵国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思媛、楼纯彬,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多湖街道近宅新区******
法定代表人:傅雄远。
被告:金华市和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孝顺镇低田功能区莘村赵干户)。
法定代表人:赵干。
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鼎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和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展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文卫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朱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