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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鼎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中鼎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含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民终5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含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含香村金义东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平,金华市金东区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光南路107号金华万达广场5幢6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含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21)浙0703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含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已与被上诉人浙江中鼎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含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含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166元,减半收取13083元,由上诉人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含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