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4执42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永康市宇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石大厦5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俞雪。
被执行人:章磊,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宇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314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永康市宇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磊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09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0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永康市宇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永康市宇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磊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康市宇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磊名下有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康市宇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磊名下有汽车;发现被执行人永康市宇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章磊有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他案首先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未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章磊。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784执42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日红
审判员俞小旬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周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