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182执恢268号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杭州泰斯特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籁音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祥达利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徐美英、邵率、马莹: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泰斯特实业有限公司、杭州籁音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祥达利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徐美英、邵率、马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杭建商初字第0119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等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182执恢268号【原执行案号:(2018)浙0182执613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