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4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三叶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静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广东三叶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叶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建筑公司)、广州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一建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36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三叶草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三叶草公司于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罔顾事实,错误认定三叶草公司举证不能,从而导致判决错误。作为水泵房及加压水池权属人的广州建筑公司自然也是水泵房及加压水池的管理人,其在一审答辩时声称水泵房及加压水池建成已有37年之久,因此广州建筑公司应当预见到水泵房及加压水池会因年久失修存在风险,但因其疏于对其所属水泵房及加压水池的管理,因未能对其所属的水泵房及加压水池实施包括巡查、维护、保养或修缮等必要的管理措施,从而导致水泵房的墙体因年久失修、积水过多而倒塌。墙体倒塌后,水泵房内的积水流入三叶草公司租赁的房屋,并最终导致三叶草公司所属财产的严重毁损,引发了本案纠纷。本案的损害结果并不是因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导致,三叶草公司在本案中已充分举证证明广州建筑公司存在过错,以及广州建筑公司过错与三叶草公司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广州一建公司作为广州建筑公司的下属公司,负责具体执行广州建筑公司交代的工作,负责具体实施包括涉案水泵房及加压水池在内相关物业的管理工作,出具《整改通知书》。依照法律规定,广州建筑公司作为权属人,广州一建公司作为管理人均负有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均应当对三叶草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望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广州建筑公司二审答辩称:一、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以及过错推定情形,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正确,本案属因水泵房及加压水池漏水引发的侵权之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应由过错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水泵房及加压水池属于该楼的附属设施,不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属于共有类的公建配套设施,由大楼全体业主共有。水泵房及加压水池漏水属自然老化造成的,广州建筑公司的用水是使用市政直供水,未曾使用水泵房及加压水池,没有管理水泵房及加压水池的义务,不存在过错,三叶草公司的损失应由水泵房及加压水池的管理义务人承担。二、广州建筑公司没有使用涉案水泵房及加压水池,故没有管理,也没有委托物业公司等机构进行管理,而是由水泵房及加压水池的使用人4层以上(不包括4层)业主自行负责管理,水泵房及加压水池漏水后也是由4层以上的业主自发对水泵房及加压水池的设备进行维修,故4层以上业主为水泵房及加压水池的管理义务人,应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三叶草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被上诉人广州一建公司二审答辩称:其同意广州建筑公司的答辩意见。此外广州一建公司并非大楼的产权人,也非管理人员,所以对本案的三叶草公司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希望法院维持原判。
三叶草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广州建筑公司赔偿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38、40号负一层06、07**房屋屋内财产损失265348元;2.判令广州建筑公司赔偿评估费用5000元、公证费用4000元;3.判令广州一建公司对广州建筑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广州建筑公司、广州一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0日,三叶草公司(承租人、乙方)与广州建筑公司(出租人、甲方)以及案外人***(保证人、丙方)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38,40号地下室06、07**的房地产(公安门牌号: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38,40号-102铺、-104铺)按现状出租给乙方作办公用途使用,建筑面积213.29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1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止等。
2021年8月19日,涉案房屋发生水浸,三叶草公司工作人员向广州建筑公司的谢经理告知涉案房屋负一层遭遇水浸并发送涉案房屋水浸视频、图片。广州一建公司确认其工作人员于该日到现场查看。
据三叶草公司提交的三叶草公司人员与居委主任**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三叶草公司于2021年8月21日向其表示,“我们现在负一层还有水在泡着,我想尽快去协商一下,尽量减少我们的损失……”,**表示,“那就周一上午梅花路21号,我们街道的司法所”。三叶草公司人员于2021年8月24日问,“有邀约到住户和业主跟我们一起去你们街道讨论一下我这里发生的事故解决方案吗”,**于次日表示,“居民说他们会和业主方市一建沟通”。
2021年8月25日,三叶草公司以及案外人精迅公司(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38,40号地下室02、03、05、10、15、18**的承租人)向广州建筑公司发出《关于中山一路38,40号负一层水浸的函》,表示:三叶草公司、精迅公司承租的**于8月19日发生水浸,室内大部分的设备设施、家具电器及物品物资都被水浸泡;经广州建筑公司及水务、街道等部门共同查看现场,一致认为是负一层的水泵房漏水造成;8月24日,三叶草公司、精迅公司、公证处公证人员及广州建筑公司人员到现场保全了以上损失证据,并开始找第三方鉴证机构作该损失价值评估;三叶草公司、精迅公司对于水浸没有任何过错责任,上述租赁房屋因水浸已完全不能正常经营使用,为此要求广州建筑公司免除上述**在未能正常使用期间的租金并尽快安排房屋的装修、排水通电,恢复正常使用、补偿另租房屋存放物品物资的损失等。
2021年8月25日,广州建筑公司以工程管理部、房地产开发部的名义向三叶草公司、精迅公司发出《关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38、40号地下室物业复工复产的函》,表示:三叶草公司、精迅公司反馈2021年8月19日负一层地下室发生水浸,广州建筑公司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发现水浸导致大楼水泵房与广州建筑公司负一层物业间墙倒塌,室内电线短路;水浸事件发生后,广州建筑公司已协助三叶草公司、精迅公司完成现场拍照取证、电线线路修复及清点物资;经8月24日现场勘察,目前地下室积水已基本疏通,电线线路已基本恢复,希望三叶草公司、精迅公司安排人员对地下室积水物资进行清理、复工复产并按时缴纳租金等。
2021年8月26日,三叶草公司工作人员向广州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发送视频并表示水泵房仍有水浸现象。
2021年8月30日,三叶草公司、精迅公司再向广州建筑公司发出《关于水浸事件的函》,重申前述8月25日函件的内容,并表示至今仍有水流入房屋,电也不能正常使用。
同日,精迅公司向广州建筑公司发出《关于处理水浸物品的函》,表示:8月24日,精迅公司、公证处公证人员及广州建筑公司人员到现场对精迅公司因水浸造成损坏的物品进行了证据保全;目前房屋仍有渗水;对于水泡物品,由于事隔多日,部分物品出现发臭、腐烂现象,无法继续保存保管,要求广州建筑公司安排人员在收到函件后两日内到场查看并提出意见作出处理,否则,在发臭、腐烂物品无法存放,影响精迅公司复工复产的情况下,精迅公司将作垃圾处理。广州建筑公司工作人员***于该日签收该函件。
同日,广州建筑公司以工程管理部、房地产开发部的名义向三叶草公司、精迅公司发出《关于水浸事件的复函》,表示:水浸事件为大楼水池及水泵房设备故障导致,广州建筑公司无须承担任何过错责任;事件发生后,广州建筑公司已履行出租人责任,积极协调各方并在8月29日先行将倒塌围墙修复;此外,租赁物业一直正常通电到户,租赁物业已符合租赁条款;租赁物业室内装修非广州建筑公司在租赁合同内提供,也非广州建筑公司损坏,三叶草公司、精迅公司应自行向相关责任方追偿等。
2021年9月7日,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2021)粤广南粤第17196号《公证书》,记载:精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三叶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8月23日到该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21年8月24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随***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38号标有“芭啦啦艺术”字样的商铺,并经过该商铺门口进入负一层;保全证据现场有明显的水浸痕迹,该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对三叶草公司、精迅公司承租的负一层商铺进行了拍摄、录像及清点;对一楼***指认的存放抢救物资的商铺进行了拍摄、录像及清点;返回公证处后,公证处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记录的清点情况制作了《清点登记明细表》。该《公证书》附有公证处拍摄照片、《清点登记明细表》、光盘一张。三叶草公司为证明其支出公证费4000元,提交了该公证处于2021年8月23日向其开具的公证费发票。
2021年9月15日,三叶草公司、精迅公司向广州建筑公司发出《关于中山一路38,40号负一层18**、06,07**免收租金、免计违约金等的函》,表示:三叶草公司、精迅公司承租的房屋因水泵房漏水致使房屋无法使用,虽然广州建筑公司已对水泵房的墙进行修复,但未对房屋进行任何恢复处理,三叶草公司、精迅公司还是完全不能正常使用租赁面积;受疫情影响以及6、7月份市政维修水管封路,三叶草公司、精迅公司仍克服经营困难支付租金至8月份,但受水浸影响,三叶草公司、精迅公司无力投入资金重新启动恢复上述**的使用,无力马上复工复产,申请免收自2021年8月19日至能正常复工复产的期间的租金并免计违约金等。
2021年10月11日,广州建筑公司委托律师向三叶草公司发出《律师函》,内容为:三叶草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反映承租物业发生水浸,广州建筑公司接报后立即派员赶到现场,并确认事件是由于大楼下水池设备(进水浮球阀)损坏所造成。其后,广州建筑公司与大楼业主、街道等多次沟通,积极协调,要求责任方尽快排除设备故障、抽排室内积水;同时协助三叶草公司完成现场拍照取证及物资清点等工作;8月24日,广州建筑公司再次派人到场查看时,设备故障已解除,现场积水已清理干净,电线线路已恢复;广州建筑公司认为上述物业可以正常使用,不同意三叶草公司以物业尚不能正常使用为由申请免租的要求;广州建筑公司已于8月29日修复了围墙,物业可以正常使用,如三叶草公司认为因此受到损失应向相关责任方要求赔偿,要求三叶草公司在限期内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等。
2021年10月17日,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盟公司)出具穗华价估(黄埔)[2021]040号《关于广东三叶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水浸造成的损失价值评估报告书》,记载:华盟公司接受委托后成立了价格评估小组,制定了价格评估作业方案,并于2021年8月26日赴现场进行了实地实物勘查,在整理分析相关资料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对标的进行价格评估,认定三叶草公司因水浸造成的损失总值为265348元。该报告书还记载,“评估人员实地实物现场勘查时,该楼的负层开设有舞蹈室、茶室及美容室,房间自编号为06、07、18**,由于该公司离负层水泵房的位置最近,积水冲毁墙体及隔墙玻璃和部分设施,浸泡了室内设备及设施,积水再通过走道涌进相***崊茶馆。勘查时,水泵房及该公司的地面仍然有积水,负层室内一片狼藉,水浸的物品仍未清理,地面遍布着各式物品、设备、砖头和玻璃碎片等等,经过数天的浸泡,室内充满潮湿发霉异味,美容室内物品散在水面,室内木门被货架冲倒卡住,只能一人侧身入内,木门下部等木质品有发涨(此为原文)、分离现象,部分电器受水浸,架子鼓被水冲散。经测量水浸墙体,受浸的水渍最高处约为80厘米,并有泛黄现象”。该报告书附有《室内装修及设施受浸修复费用价格评估明细表》(合计56986元,修复项目为:1.受损木套门拆除;2.木套门重做;3.受损实木套门拆除;4.实木套门重做;5.钢化玻璃墙修复;6.受损木地板拆除重铺;7.受损砌墙重砌;8.受损批荡重做;9.受损电表、电路修复;10.墙壁、天花板扇灰扫白(或喷黑);11.落地美容镜;12.全身镜;13.受水、受潮物品清理、晾晒干燥;14.室内环境清理、消毒;15.施工棚架搭设;16.建筑废料运输、清理;17.安全施工)、《受浸待安装物品损失价格评估明细表》(全新木套门660元,水晶吊灯灯具980元,合计1640元)、《受浸仪器及家电损失价格评估明细表》(共49项,合计164294元)、《受浸家具及乐器损失价格评估明细表》(共22项,合计27511元)、《受浸商品折价损失价格评估明细表》(共5项,合计8847.4元)、《受浸酒类外包装损失价格评估明细表》(共6项,合计1560元)、《受浸用品修复及清理费用价格评估明细表》(共6项,合计4510元)。三叶草公司为证明其支出评估费5000元,提交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黄埔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其开具的评估费发票。三叶草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出《室内装修及设施受浸修复费用价格评估明细表》《受浸待安装物品损失价格评估明细表》记载项目的费用。
三叶草公司提交了两份《广州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地产分公司物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落款事件为2021年1月),拟证明广州一建公司管理涉案房屋。广州建筑公司、广州一建公司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广州一建公司表示该通知书是对租户监督而发出的,而非对涉案房屋的管理。
诉讼中,三叶草公司明确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广州建筑公司申请追加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州市卫生检验中心、广州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心、广州医科大学公共卫生研究院)及涉案大楼5-19层的业主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三叶草公司表示,因广州建筑公司与案外人广州市卫生防疫站是水泵房的共有人,为共同侵权人,故不申请追加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为被告或第三人,在本案中对其无诉讼请求。就房屋漏水原因,三叶草公司明确不申请司法鉴定。三叶草公司与广州建筑公司、广州一建公司确认:水泵房漏水导致涉案房屋被水浸;涉案大楼并无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广州建筑公司已收回涉案房屋。关于受损物品的现状,三叶草公司在庭前会议中表示“评估及公证后,我方已经处理”,但在庭审中表示庭前会议时受损物品还在现场,广州建筑公司于2022年4月自行清理并搬出受损物品,故此前所称“评估及公证后,我方已经处理”指的是“集中到一起,当时还在现场没有搬离”。
另查明,广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1996年10月8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改制为广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1年8月21日,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批复同意广州建筑公司合并广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人员、资产、业绩、设备相应并入广州建筑公司。
据查册时间为2022年2月11日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记载,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38、40号地下室的**人为广州建筑公司,建筑面积为559.4804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办公。
据查册时间为2022年2月11日的《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记载,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38号电房,水泵房及加压水池的**人为广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市卫生防疫站,共有形式为共同共有,建筑面积为150.67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共用面积。
广州市水务局于2022年2月28日出具复函,表示涉案地下室的水泵房与大楼公共供水管网为楼宇既有附属设施,由小区自行管理维护。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7月21日出具复函,内容为:一、中山一路38号电房、水泵房及加压水池以统字205857号办理首次登记,**人为广州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广州市卫生防疫站,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按申请单位自报面积确权。中山一路38号水泵房、加压水池,曾以测字110219180实测出图,水泵房、加压水池作为独立**出具测绘成果,未作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二、上述水泵房及加压水池于1992年办理首次登记,当时对于共有类的公建配套设施未有相关的登记规定,根据用地、规划报建验收材料依申请登记在开发建设主体名下。水泵房、加压水池是该楼的附属设施,不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建议法院审慎处置。
再查,一审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就广州建筑公司诉三叶草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2)粤0104民初18352号民事判决书,事实查明部分记载三叶草公司称其于2022年4月7日在广州建筑公司开锁后将涉案物业仍有价值的空调、灯具等搬离,其他泡水物品作弃置处理。该判决认定广州建筑公司与三叶草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29日解除,三叶草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实际收回涉案场地等。三叶草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作出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三叶草公司明确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三叶草公司主张广州建筑公司系涉案水泵房的共有人、管理人以及广州一建公司系涉案物业的管理人,广州建筑公司、广州一建公司为共同侵权人,故主张广州建筑公司、广州一建公司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据此,除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以及过错推定情形外,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本案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以及过错推定情形,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该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由此,三叶草公司应举证证明广州建筑公司、广州一建公司的行为有过错、三叶草公司存在损害后果、广州建筑公司、广州一建公司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三叶草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广州建筑公司、广州一建公司对水泵房及加压水池的漏水存在过错,故应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三叶草公司承担不利的后果。对于三叶草公司主张广州建筑公司、广州一建公司赔偿屋内财产损失及其支出的公证费、评估费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广州建筑公司申请追加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涉案大楼5-19层的业主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的问题。三叶草公司明确不同意追加上述主体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上述主体亦非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其是否参加诉讼亦不影响本案处理结果,故对于该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广东三叶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07.5元,由广东三叶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经二审审理,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向广州市水务局复函,确认涉案楼宇为19层连体楼,有3个门牌地址,分别为中山一路38号、38号之一和40号,其中38、40号为1-3商铺的门牌地址,属于商业用水性质;38号之一为4-19楼的门牌地址,属于居民用水性质,水泵房位于38号之一地下室,采用底位水池经由水泵加压供至天面水池供水方式,供4楼以上用户用水。
二审期间,根据广州建筑公司申请,本院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梅花村街道办事处询问涉案水泵房的管理情况。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梅花村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4月26日回函称:中山一路38号、40号负一层水泵房建立时由业主共同使用,属于中山一路38号、40号**所有业主共有物业;水泵房漏水原因不详,水泵房由大楼的自筹经费出资维修,中山一路38号、40号5-19楼共93***,每户每年缴纳一千元,用于电梯保养及发放门卫值班人员工资;涉案小区没有物业管理,由业主自发组织管理;该址水泵房及内部设施设备没有具体负责人管理,平时由该址的热心业主不定时组织集资,用筹集的资金进行维修、保养。
三叶草公司发表意见如下:1、无论针对水泵房的使用还是所有,均未将广州建筑公司排除在外,事实上广州建筑公司系该栋小区最大业主,是水泵房权属登记的权属人,据此,广州建筑公司应承担责任;2、水泵房没有具体负责人管理,即应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结合广州建筑公司对水泵房的砌墙(封门)行为,据此,广州建筑公司当然负有维护、管理及保障水泵房安全的职责;3、第一,广州建筑公司赔偿给三叶草公司后,不影响其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二,广州建筑公司现逃避责任,但若有补偿其还会放弃补偿的**吗?
广州建筑公司发表意见如下:对上述复函三性予以认可,广州建筑公司未曾使用水泵房及加压水池,没有管理水泵房及加压水池的义务,事实上水泵房及加压水池系5层以上(含5层)业主自行管理,水池漏水后也是由5层以上业主自发对水泵房及加压水池进行维修,故5层以上业主为管理义务人。
广州一建公司发表意见如下:其非涉案大楼业主,与水泵房无任何关系,不是水泵房的管理人和受益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以及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广州建筑公司、广州一建公司应否对三叶草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针对前述争议焦点,本院认定如下:
三叶草公司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三叶草公司主张广州建筑公司系涉案水泵房的共有人、管理人以及广州一建公司系涉案物业的管理人,广州建筑公司、广州一建公司为共同侵权人,向一审法院主张广州建筑公司、广州一建公司赔偿损失;广州建筑公司、广州一建公司辩称其并非水池、水泵的产权人、管理人,其不应对水泵漏水造成三叶草公司损失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广州建筑公司、广州一建公司认为其并非侵权人,不应承担三叶草公司主张的损失意见成立,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造成本次事故原因的认定,在一审期间,三叶草公司明确表示对漏水的原因不申请司法鉴定,现根据广州建筑公司、广州一建公司陈述,本院认定漏水的原因系大楼水池设备(进水浮球阀)损坏造成。
第二,关于侵权主体的认定。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函,涉案水泵房和加压水池为涉案大楼的附属设施,系公建配套设施,本身不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水泵房和加压水池当时进行产权登记主要系因物权法颁布前并无共有类的公建配套相关登记的规定,故三叶草公司以产权登记作为侵权主体,依据并不充分,况且,水泵房系公建配套设施,专供五楼以上业主无偿使用,若让名义上登记的产权人承担该责任,**、义务明显失衡。
第三,关于公建配套设施的维护,一般应由全体业主聘请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和维护,而涉案大楼由于历史原因,4层以下作为商业用途房屋的产权人与5层以上住宅用途房屋的产权人,分区自行管理,其中4层以下商业用途房屋属于商业用水,5层以上居民,属于居民用水,两者用水系统也不一致,在实际管理中,亦由5层以上业主自筹资金维修、保养,另,造成事故的原因系进水浮球阀设施**引发,也并非建筑物本身的问题,故涉案水泵的管理方应为五楼以上业主,本案应本着使用者、受益者为承责主体的原则进行处理,更为公平合理。
第四,现有证据已充分证明涉案水泵设施专供五楼以上业主使用。广州建筑公司仅为涉案大楼负一层涉案租赁房屋的业主,并未使用涉案水泵房供水设施设备,而广州一建公司并非涉案大楼的物业服务单位,亦未向租户或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或服务费用,故三叶草公司以广州建筑公司作为业主、广州一建公司作为管理者为由,主张该两公司为共同侵权责任人,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依据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水浸事故的发生系因涉案水泵房的加压供水设施设备**,且疏于管理而造成,一审法院以三叶草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广州建筑公司、广州一建公司对水泵房及加压水池的漏水存在过错为由驳回其诉请的说理并不充分,但一审法院判令驳回三叶草公司诉讼请求的结果并无不当,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的规定,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三叶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15元,由广东三叶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何 佐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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