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天戈声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364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天戈声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得胜工业区横二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H1TT9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水荫直街西六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511230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76号2501、2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41127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35448R。 法定代表人:***。 佛山天戈声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364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嘉禾支行账号4405********内的银行存款343039.89元(实际冻结239662.46元);冻结了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东路支行账号4400********内的银行存款343039.89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了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仓边路支行账号4400********内的银行存款343039.89元(实际冻结0元)。现佛山天戈声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天戈声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嘉禾支行账号4405********内的银行存款343039.89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东路支行账号4400********内的银行存款343039.89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仓边路支行账号4400********内的银行存款343039.8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