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615号
原告: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55238896-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方赞高,分别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陵园西2号大院之三,组织机构代码70829477-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均系该司职员。
第三人: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23123544-8。
法定代表人:贺全龙。
委托代理人:***,系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12号,组织机构代码19044589-4。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均系该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诉被告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撤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符永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