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发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浙江美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6财保3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发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李跃文,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美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蔡燕,经理。
申请人***发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美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2)鲁0306财保362号民事裁定及(2022)鲁0306执保1190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发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美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 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琦琦
书 记 员  李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