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

丽水唯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121执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63167924R,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富岭综合疏导点1-8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王方。

委托代理人:华永水,系青田县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561858212,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北侧机场路东面6-2号楼。

法定代表人:叶仙石玄。

***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21民初305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2422.5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民政、不动产、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等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企业性质及设立、投资经营、合并分离、变更终止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已申报财产。现本院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常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叶俊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