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1民初454号
原告:***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63167924R,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富岭综合疏导点1-8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王方,系执行董事。
被告: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561858212,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北侧机场路东面6-2楼。
法定代表人:叶小勇,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 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彭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