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127执4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北侧机场路东面6-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5***8582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8)浙1127民初51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需履行290***1元货款、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元、执行费42***.1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以(2018)浙1127执477号案件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工商股权等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在景宁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本院已另案控制,尚未能提取,本案等待分配。截至2018年10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90***1元、案件受理费56***元、执行费42***.1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被执行人亦未履行。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丽水市庆联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127执4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