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圣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2730民初831号

原告:***,女,1991年8月19日生,侗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铜仁市碧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琳,贵州合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7201711927011,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3年5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现住龙里县。

被告:***,男,1969年9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现住龙里县。

被告:重庆圣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杨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76116126Q。

法定代表人:王冬。

原告***诉被告**、***、重庆圣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琳、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圣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0000元;2、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三被告实际履行完支付义务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重庆圣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位于龙里县项目的工程的装修业务分包给了被告**、***二人负责施工,被告***及**因需要于2019年6月中旬雇用了原告在***班组内从事整理精装修资料及预算等工作,原告从2019年6月中旬到11月初一直从事被告***及**交代的工作,工作期间被告常常不按期支付劳动报酬,之后又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因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故被告***、**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了承诺,承诺于2019年12月15日前向原告付清剩余的30000元工资,但承诺履行期限届满后直至今日,被告仍未付款。被告重庆圣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其应当承担连带支付民工工资的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其于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底在中铁生态城白晶谷23组团二期装修业务中代办记账,且代办期间已全部代发该项目的资料及预算档案劳务费用共计20500元给原告;2、原告诉请的工资30000元所做摩都B区的改造工程,其未曾参与承包,该工程其与原告间无实质劳动劳务关系。就原告诉请要求其对30000元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须出示劳动合同或能证明其雇佣原告的相关证明材料;三、其并未承诺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支付30000元工资,其仅作为原告该项目资料及预算档案有无交还的证明人,其不具备法辨别原告所交还档案是否完整的专业能力;四、原告作为该项目资料及预算劳务承包人,擅自将放置于项目部办公室及业主监理办公室的所有资料及预算档案带走藏匿,并以此要求与该项目中途解除承包关系。且利用其与原告私交关系及其无法辨别工程档案是否完整的专业能力的漏洞,欺瞒其作为原告已交还工程资料及预算档案的证明人。

被告***辩称,2019年10月底,工程资料及预算工作人员***擅自将放置于项目部办公室及业主方监理办公室的所有资料预算档案带走藏匿,以此要求被告立即同意中途终止承包关系,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其终止的要求,承诺在原告归还全部藏匿资料后,给予30000元终止退出费用。由于被告**并非资料预算类工作专业人士,不具备辨别工程资料预算档案是否完整的能力,原告利用这个漏洞,采取欺骗的方式跟被告**说资料预算档案已全部交接完成,并找其签字。但等到项目部工程资料及预算档案的专业管理人员回岗交接工作时,才发现其中重要的经济资料其并没有交还。经与原告联系要求按照约定交出资料,但原告一直没有来交还,直接造成了工程资料及预算档案不全,导致被告和甲方提报时间延迟,造成延误工程进度验收并影响被告收款。原告的上述行为给被告的项目造成了极大损失,但其却拿着当时用欺瞒的手段骗来的签字文件到法院起诉。

被告重庆圣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庭前其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贵州国际旅游体育休闲度假中心白晶谷23组团二期工程虽系被告重庆圣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但被告重庆圣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中1、2、3号楼装修分项工程专业施工进行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贵州久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并未与被告重庆圣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其从事的整理精装修资料及预算的工作也不受被告重庆圣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安排,应属于分包单位贵州久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承包范围。因此,被告重庆圣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未雇佣原告从事相关工作,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无法律依据。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本案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重庆圣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义务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的诉求无法律依据。综上,原被告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亦不应支付工资。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被告**、***雇佣原告***为白晶谷23组团二期项目从事精装修资料及预算工作。2019年7月10日,被告**通过手机银行(建设银行)转账5500给原告***。被告**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20日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10000元、5000元。后被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现承诺***在重庆圣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晶谷23组团二期项目为***班主开展精装修资料及预算工作,工作时间为3个月,工资应收50500元,已收20500元。余款30000元,承诺于2019年12月15日前付清。付清该款项的前提是所有已做资料、预算档案全部归还给***班主,由**接收签字认可。且被告**在该承诺书中注明:“资料档案无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陈述其与被告**针对案涉项目为合伙关系。

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雇佣原告从事精装修资料及预算工作,应按约定给付被告劳动报酬。被告**、***辩称原告未按约定将已做资料、预算档案全部归还,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不认可,且被告**已在该承诺书中签字认可资料档案无误,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本案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承诺书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原告该项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重庆圣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针对原告诉请要求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未按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义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刘红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