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圣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27民终27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现住龙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1年8月19日生,侗族,贵州省贵阳市人,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现住铜仁市碧江区。

原审被告:杨某,男,1983年5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现住龙里县。

原审被告:重庆圣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杨路**附**。

法定代表人:王某。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杨某、重庆圣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馥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2020)黔2730民初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将本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与***之间无雇佣关系,***诉请的劳动报酬不应当由***支付。与***签订了《工程资料承包协议》的是正大远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只是向正大远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用***。***向***出具《承诺书》的原因是受到正大远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与***对承包资料编制项目的劳务费用进行结算;(二)***、杨某向***出具的《承诺书》系受欺诈的情况下作出,不具有法律效力。***仅向***和杨某出具部分资料就谎称资料已经准备齐全;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承诺书》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未履行先义务,一审法院却判***履行后义务。《承诺书》中明确载明付清款项的前提是所有已做资料、预算档案全部归还给***。***并未将资料档案实际移交给***;(二)圣馥公司系涉案工程项目的发包人,且欠付***相应工程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若***的诉讼请求被采纳,则依法应当判决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一审法院未依法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存在程序错误。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当将正大远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加为案件当事人参与诉讼。

***二审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认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与杨某是案涉项目的合伙人,二人为了承包的工程项目,于2019年6月,杨某、***雇佣***为白晶谷23组团二期项目从事精装修资料及预算工作。2019年7月10日,杨某通过手机银行(建设银行)转账5500给***。杨某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20日通过微信转账给***10000元、5000元。后杨某、***于2019年11月7日向***出具承诺书。***在***、杨某出具承诺书当日就将全部资料移交给杨某,杨某也已经在该承诺书中注明资料档案无误。***向法院提交了承诺书与杨某提交的转账记录也是能相互印证,根本不存在***在上诉状中所说的情况,出具承诺书是受胁迫或受欺诈的问题。***说资料不齐全,也没有说清楚欠缺资料是什么。***完成了工作任务,***理应向其支付报酬。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杨某及圣馥公司立即向***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30000元;2、依法判令***、杨某及圣馥公司立即向***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杨某及圣馥公司实际履行完支付义务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杨某及圣馥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杨某、***雇佣***为白晶谷23组团二期项目从事精装修资料及预算工作。2019年7月10日,杨某通过手机银行(建设银行)转账5500给***。杨某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20日通过微信转账给***10000元、5000元。后杨某、***于2019年11月7日向***出具承诺书载明,现承诺***在重庆圣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晶谷23组团二期项目为***班主开展精装修资料及预算工作,工作时间为3个月,工资应收50500元,已收20500元。余款30000元,承诺于2019年12月15日前付清。付清该款项的前提是所有已做资料、预算档案全部归还给***班主,由杨某接收签字认可。且杨某在该承诺书中注明:“资料档案无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述其与杨某针对案涉项目为合伙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杨某、***雇佣***从事精装修资料及预算工作,应按约定给付***劳动报酬。杨某、***辩称***未按约定将已做资料、预算档案全部归还,杨某、***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认可,且杨某已在该承诺书中签字认可资料档案无误,故一审法院对杨某、***的辩解不予采信。本案***依据杨某、***出具的承诺书要求***、杨某及圣馥公司给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该项主张依法予以支持。***诉请要求圣馥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因***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针对***诉请要求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情支持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动报酬3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该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杨某、***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从杨某、***出具给***的承诺书看,承诺书上明确载明***在圣馥公司白晶谷23组团二期项目为***班主开展精装修资料及预算工作,工作时间为3个月,以及欠付工资情况。上诉人***主张承诺书是其受欺诈、胁迫情况下作出,其与***无雇佣关系,但其并未在法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本院不予采信。对于上诉人***主张***未依承诺书要求履行先义务即“所有已做资料、预算档案全部归还***班主”,经查杨某已经在承诺书中注明“资料档案无误”,能够证明***已依约履行了该先义务,***、杨某作为承诺人应当履行支付***欠付劳动报酬义务。对于上诉人***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工程发包人圣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故该上诉理由亦不成立。对于上诉人***主张本案应当追加正大远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应由该公司承担支付报酬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袁丽娟

审判员 王 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艳

书记员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