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圣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圣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某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民特668号
申请人:重庆圣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冬。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重庆圣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馥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圣馥公司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圣馥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该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也是错误的。
被申请人***答辩称: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查查明:2016年6月17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沙劳人仲案字〔2016〕第184-1号裁决: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重庆圣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643.68元、经济补偿金10500元,上述款项共计11143.68元(大写:壹万壹仟壹佰肆拾叁元陆角捌分)。
圣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冬从重庆宏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承包了新竹园安置房一标段项目,后将该项目纳入圣馥公司的OA管理系统进行管理运作,安排包括***在内的公司员工对新竹园项目进行施工管理。在此期间由公司财务部出纳***和法定代表人王冬按时向***支付劳动报酬和绩效工资。***的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当月发放80%,扣留20%作为绩效工资。***于2016年3月31日用EMS向圣馥公司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向圣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是该司不与***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2016年4月1日圣馥公司拒收该邮件致邮件退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中,申请人圣馥公司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该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于该理由,圣馥公司未能举示直接、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从仲裁庭审查明的事实看,***从事的工作是圣馥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其日常工作受圣馥公司管理,由圣馥公司向***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仲裁委据此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由该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无适用法律错误之处,圣馥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圣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圣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