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川34民辖终35号
上诉人重庆阳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3401民初18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9日签订的《木质隔热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合同要求四川天圣防火门业有限公司根据重庆阳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要求的木质隔热防火门的规格型号、开启方向而制作,该木质隔热防火门属于特定物,故本案应为定作合同纠纷。本案中双方在《木质隔热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果,可向甲乙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应理解为,无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谁作为原告,均可以选择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两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符,故该约定管辖无效。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管辖。根据双方签订的《木质隔热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不仅为上诉人加工制作木质隔热防火门,还包括安装,故本案的工程地点位于西昌市,西昌市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西昌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略有不当,但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桂 林
审判员 吉 晓 红
审判员 阿硕布格苏日
书记员 尹 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