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阳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阳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川34民辖终34号
上诉人重庆阳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3401民初18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重庆阳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签订的《防火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二条工程地点:西昌市四川工贸职业学院;第十三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约定亦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协议管辖有效。该《防火门采购合同》中的工程地点为西昌市四川工贸职业学院,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桂  林 审判员 吉  晓  红 审判员 阿硕布格苏日
书记员 尹  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