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3民初4740号
原告:武汉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义丰,湖北中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住武汉市江汉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签批表
案号:(2017)鄂0103民初4740号
案由:合同纠纷
当事人:原告:武汉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市宏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审人
***
2017.6.8
校对人(即主审人):***
拟印份数:1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