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0民初2854号
原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兆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海棠晓月2号-1层-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8018868XQ。
法定代表人:曾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龙泉路68号1栋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39137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兆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建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兆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兆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兆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04元,减半收取8452元,由原告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兆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