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民申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建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80年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建琦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2016)渝01民终4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建琦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建琦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建琦装饰有限公司洪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