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兴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永兴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4民初2059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沃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永兴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81—I#,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101409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被告重庆永兴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8000元。原告**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