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5行初61号
原告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柳幸
人民陪审员 胡西德
人民陪审员 赵泽新
法官 助理 石 强
书 记 员 张思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