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民申3007号
再审申请人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抵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2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2000万元是否属于预付的工程款。
2018年2月5日《关于推进解决凤凰湾8-10期建设项目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会议的纪要》(第6期)载明,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同意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拨付到江北区维稳办专项账户的2000万元作为第三方垫款,优先解决该项目民工工资问题,并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参加了该次会议。因此,可以证明双方就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至重庆市江北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的2000万元属于第三方垫款已达成一致意见,该2000万元不是预付的工程款,将来需要申报债权再在工程款结算中扣除。二审法院认为重庆宏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2000万元属于预付工程款确有错误。但是,本案一审及二审均支持了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诉讼请求,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对本案裁判结果也并无异议。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因此,二审法院虽认定2000万元款项性质错误,但对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主张权利无实质性影响。
综上所述,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谭 铮
审判员 冯衍昭
审判员 肖 艳
书记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