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5民初1781号
原告:重庆和信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61号第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1267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电测村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01535G。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和信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江中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和信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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