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13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9楼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703442。
法定代表人:刘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钟炬,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嘉华通钢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2单元19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CKUK37。
法定代表人:赵素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丽萍,四川辅之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维,四川辅之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四川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景公司)与成都嘉华通钢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华通公司立即完整拆除乐山市金口河区省道306线金口河过境公路项目大渡河二桥临时钢栈桥。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嘉华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嘉华通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案中被执行人嘉华通公司在2022年1月20日之前全部拆除乐山市金口河区省道306线金口河过境公路项目大渡河二桥临时钢栈桥,申请执行人瑞景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嘉华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嘉华通公司现已缴纳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113执1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刚
审 判 员 杨建忠
审 判 员 叶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玉梅
书 记 员 李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