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嘉华通钢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13执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嘉华通钢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2单元19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CKUK37。
法定代表人:魏杏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彭丽萍,四川辅之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王维,四川辅之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9楼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703442。
法定代表人:刘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彬,男,1974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本院在执行成都嘉华通钢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950000元、违约金230000元、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18810元,执行费147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执行,应对被执行人刘彬的以上房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刘彬名下位于成都市××区××大道中段××号×栋×单元×楼××号房产[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05××××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对被执行人刘彬名下位于成都市××区××大道中段××号×栋×单元×楼××号房产[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05××××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 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玉梅
书 记 员  李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