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嘉华通钢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13执1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嘉华通钢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62号1栋2单元19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CCKUK37。
法定代表人:魏杏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彭丽萍,四川辅之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王维,四川辅之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9楼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703442。
法定代表人:刘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钟炬,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彬,男,1974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
本院在执行成都嘉华通钢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成都嘉华通钢桥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程款950000元、违约金230000元、实现债权的费用5000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
18810元,执行费1470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指挥街支行44022×××××1000×××××账户的银行存款89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 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玉梅
书 记 员  李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