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紫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25民初1524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12月2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伶俐,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
法定代表人:刘彬。
被告:四川紫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长安路**div>
法定代表人:田发太。
原告***与被告四川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紫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建苹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朱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