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紫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民初7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四川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703442。

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紫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长安路**,会信用代码:91510115665305976E。

法定代表人:田发太,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街**,用代码:91510400204354273L。

法定代表人:邓福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紫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移送本院管辖,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  戴洪斌

审判员  龚卫东

审判员  刘文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吴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