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民初7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告:四川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703442。
法定代表人:刘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紫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长安路**,会信用代码:91510115665305976E。
法定代表人:田发太,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街**,用代码:91510400204354273L。
法定代表人:邓福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瑞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紫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移送本院管辖,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长 戴洪斌
审判员 龚卫东
审判员 刘文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吴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