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执恢4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执行人:成都利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堂北路**。
法定代表人:谢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利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702民初1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书,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并向本院申请以长期履行方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恢471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成都利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曾 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银军
书 记 员 黄 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