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3901号
原告:***,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权,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利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堂北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36739874。
法定代表人:谢雷。
原告***与被告成都利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沅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向渝居
书 记 员 邓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