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02执恢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执行人:成都利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堂北路**。
法定代表人:谢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成都利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702民初1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成都利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9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成都利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96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9月7日、2020年10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利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本院亦进行了传统查控,于2020年9月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成都利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及房产,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利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成都利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金融、保险理财产品,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利特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
2020年12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相关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现在不能执行,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未受偿1728212.3元。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9月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28212.3元。元,尚有1728212.3元。元未执行到位。因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702执恢3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单 亮
审判员 何李伟
审判员 王中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曾彪
书记员黄咪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