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国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4508号
原告:成都国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钟莉。
原告成都国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受理后,原告成都国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四川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都国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国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巨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160元,由原告成都国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费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何进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