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四川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财保95号
申请人:四川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永康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王国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玲,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
本院审理四川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上建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上建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一局名下的银行存 16 176 917.25 元。后四川上建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提交撤回保全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上建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石婷婷
二○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博
书  记  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