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5财保75号
申请人:四川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锋,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姚德臣,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53000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四川上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额为2853000元的担保。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仲裁委员会的委托以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853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葵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