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1财保54号
申请人:徐州尚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徐州工程学院大学科技园**101-1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天正汽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合班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徐州尚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天正汽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价值18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徐州尚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31B30467202100028xxx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尚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天正汽车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32×××03的交通银行南京**支行账户、账号为10×××53的南京银行汉中西路支行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州尚勤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